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除了三种情况外,房屋赠与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市地税局昨天对此通知进行了解读。
国家新规明确划定不征税范围
《通知》中指出,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市地税局解释说,按原有政策规定,凡是能提供公证证明材料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行为,均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政策变化后,只有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才不缴个人所得税。所以,这一新规定最大的变化在明确界定了赠与和继承行为的不征税范围,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赠与合同“超低标价”或须缴税
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赠与行为,要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次调整,准予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过去此项不得减除,所以,受赠人务必要妥善保管好支付的相关税费凭证,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市民王女士欲将其坐落于沙河口区的一处产权房赠与其侄女王梅,产权登记证上注明房屋面积87平方米,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该房屋价值55万元。按照新政策规定,此赠与行为不符合三种不征税情形,故需对受赠人王梅计征个人所得税。